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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致人轻伤 判拘役后悔以迟

  发布时间:2013-01-18 14:57:21


    平顶山法院网讯  魏某因琐事与常某发生纠纷,并将常某打成轻伤。元月九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以魏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平顶山市夏威夷大酒店附近因琐事与常某发生纠纷,魏某将常某打伤,经诊断常某的伤情为颌面部外伤、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牙外伤、头外伤、左侧肩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常某的损伤属轻伤。2012年9月19日9时许,魏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的第二天,常某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于2012年7月28日出院,魏某为常某支付医疗费6572.71元、牙修复费等86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常某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魏某的家人赔偿受害人常某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常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魏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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