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16日下午3点,在“平顶山9·8矿难”案宣判之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政治部主任刘鹏华、本案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宋红超参加新闻发布会,就案件的审理判决情况向与会记者进行了通报,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何要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公众关注的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郭保振说,每个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本案之所以有4名被告人的行为最终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本案中该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此案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提问,宋红超说,在研究确定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时,我们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等因素,认为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今后对重大矿难当如何定罪
有记者问,此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今后对重大矿难案件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宋红超说,每个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准确定性。本案之所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有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今后审理的重大矿难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严格依法判处。
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新华网、中国新闻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法院报、河南日报、大河网、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河南手机报、郑州日报、郑州晚报、平顶山日报、平顶山电视台、平顶山电台、平顶山晚报等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