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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指使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 肇事后同获刑罚同担罪责

  发布时间:2013-01-18 15:28:38


    平顶山法院网讯  赵某在购买一辆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后,雇佣无驾驶资格的典某从事交通运输,在营运中与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1月14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赵某购买一辆无牌照“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后,以每月2100元的工资雇佣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典某驾驶,从事交通运输经营。2012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典某驾驶该货车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典某弃车逃逸。在逃逸中典某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车主赵某,赵某赶到现场后将肇事货车开离现场,并藏匿在某矸石山北侧荒坡,后被查获。经平顶山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2012年6月12日,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该案在审理中,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5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该案经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智其购买的车辆无手续和牌证,仍指使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典某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为掩盖犯罪事实而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藏匿,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被告人的亲属已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典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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