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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公款四十三万元外逃 十八年后监狱内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13-01-22 15:04:48


    平顶山法院网讯  18年前,朱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单位巨额公款,后以治病为名携款外逃,外逃期间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押往新疆某监狱服刑,服刑中因良心发现向监狱投案自首。2013年1月1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贪污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永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994年10月21日,朱某在担任平顶山市某学校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偷盖学校财务印鉴章,私自从该校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部所开的基建帐户中将54万元学校工程基建款转往自己在平顶山市农业银行卫东区某营业所开设的帐户中。后朱某于1994年10月29日至11月18日分六次从该帐户中支取42万元工程款,占为己有。1994年11月18日又从该帐户中支取1万元现金,占为己有。1994年12月2日,朱某以请假为由携43万元贪污款项外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据朱某供述:其在携款外逃期间,以父亲的名义分别在郑州市某银行存款10万元,在洛阳火车站及解放路附近分别存了4万元和6万元。但该款均查不出下落。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学校财务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贪污学校公款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朱某在2010年11月3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本案所列贪污罪行属于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朱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其贪污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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