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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应全额赔偿乘客

  发布时间:2013-01-25 10:18:32


    平顶山法院网讯  营运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还应考虑投保其它商业险,若只图省钱,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会得不偿失了。元月21日,卫东区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客运合同案件,依法判处被告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银某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0980.06元。

    2012年3月25日,原告银某乘坐被告金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勾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至银某受伤。经平顶山市交警支队卫东大队事故科认定:被告金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勾某负次要责任,原告银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银某住院治疗52天,共支付医疗费12027元。

    另经查明,被告金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太平洋保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和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其中车上人员座位现任险每痤限额为6000元。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投保期内。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银某乘坐被告金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勾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发生事故,致银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金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勾某负次要责任,原告银某无责任。对此事故双方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发生竞合时,当事人有选择权。该案中,原告银某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应予支持。根据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银某在被告金某的出租车内受伤,事故发生后作为承运人的金某庆对银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

    该案中的被告金某因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后又另外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和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将风险转嫁减轻了自己的负担。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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