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16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柱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的一天,家住汝州市北郊、现年51岁的被告人王柱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汝州市市夏店乡以5000元的价格从李伟(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灰色长安牌面包车。经查,该面包车系李明于2009年6月21日停放在巩义市回郭镇丢失的面包车。经物价评估,该长安牌面包车价值9200元。案发后,该车发还失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