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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朋友骗钱花 缓刑期内加重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01 14:59:57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三名尚在缓刑期内的被告人,不思进取,不努力接受社区矫正,且好逸恶劳,恶习难改,在被判缓刑期间仍以诈骗为业,重犯新罪,数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终于再度被抓,获取重罚。1月2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撤销三被告人原判决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3000元、杨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闫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

    闫某在饭局上认识了赵某、杨某,知道二人干的不是正当的活,就想跟着二人学。三人经预谋后决定骗钱花,赵某到二手市场买了三部手机及手机卡,三人各一部,并利用骗取的身份证在某信用社开了户,各自打电话骗钱。

    2012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杨某、闫某预谋后,由杨某打电话冒充刘某某的朋友,以刘某某的朋友出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得刘某某在平顶山市一农村信用社向杨某提供的户名为程杰的帐户上存款5000元。

    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赵某、杨某、闫某预谋后,由杨某打电话,以同样方法骗取周某某3500元。同日又以同样方法骗取王某30000元。

    2012年6月12日,三被告人预谋后,由赵某打电话冒充李某某的朋友,骗取李某某24000元。

    赵某在户名为“程杰”的帐户收到上述诈骗款项后以每次200元的价格找人从金融机构取出,诈骗款项除去三被告人的吃喝等开销后,闫某分得诈骗款6000元,作款由赵某及杨某分得。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已退赃,被害人周某、王某、李某均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该案经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前罪后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的亲属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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