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丈夫生前立下遗嘱把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子让妻子继承。丈夫去世后,因经济拮据,妻子要卖房。因房子产权登记在亡夫名下,房产过户时遇到困难。为确认产权,妻子只得到法院起诉进行产权确认。11月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继承纠纷案。
1997年7月2日,张某(女)与赵某(男)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赵某再婚前有一儿一女。婚后赵某身体一直不好,生活由张某照顾。2001年7月19日,张某与赵某在市区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2004年5月18日,赵某以自书形式立下遗嘱,表示上述房屋由张某继承。去年10月10日,赵某死亡,随后张某因经济拮据准备将房子卖掉。张某到房管部门给购房人过户时,因她为非房屋产权人遇到难题。为确认产权,她只得将赵某的儿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房屋系张某和其丈夫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该房屋产权归张某和赵某共有。赵某立遗嘱处分该房屋由张某继承,因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遗嘱中赵某只有对属于自己的遗产即本案争议房屋的一半产权做出的处分为有效遗嘱。张某依据该有效遗嘱可以取得房屋的一半产权,另一半产权属于张某本人所有。综上,张某在对房屋继承后,该房屋产权应归张某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