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俗话说,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欢喜。谁料到女婿竟趁丈母娘不在家时伸出贼手。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2月13日上午,程某来到丈母娘朱某家中时发现无人,2012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趁未婚妻之母王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到市区一别墅区王某家中,用钥匙打开王某家的保险柜,盗走现金9万元。2012年10月9日,王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后马某向王某承认了盗窃事实,王某告知民警。2012年10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马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马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天,马某的家人退赔王某9万元。2012年10月30日,王某出具申请书及谅解书,申请不再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郭力维介绍,马某盗窃岳母的9万元钱,其中8万余元还了其母亲生病时的借款。从未婚妻处听说岳母报案后,他意识到私自拿钱不对,曾给岳母发了一条短信:“对不起,脑子发热才做了这件事,希望你能原谅,9万元钱会记在心里,一定会还的。”随后又把此事告知了未婚妻及岳母。马某的母亲也证实说,自己患癌症住院,马某的奶奶也患癌症住院,花了很多钱,欠了10万多元外债,儿子很孝顺,一直拿钱为她治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马某盗窃是为了偿还其母亲患病借款,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全额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本案盗窃行为发生在亲人之间,双方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比照盗窃近亲属的财物予以处理;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此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