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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随意动刀 致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1 14:12:45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2012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在汝州市某客运站门口的烧烤摊与秦XX、梁XX、冯XX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范某用菜刀将秦XX、梁XX、冯XX等人砍伤。经法医学鉴定,秦XX、梁XX、冯XX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中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范某持刀情节及致三人轻伤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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