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曾某、蒋某(另案处理)在汝州市米庙镇某村分别以8000元和7000元的价格购买于XX、于一X责任田里的杨树。后以于XX、于一X、于二X的名义办理了四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共批准采伐305棵杨树,蓄积为24.6立方。冯某、曾某伙同蒋某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2月24日、2012年3月25日采伐杨树810棵,蓄积为58.288立方。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505棵杨树,蓄积为33.688立方。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曾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曾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冯某的前科状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