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0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杨楼镇某村杨某(已死亡)家中从杨某手中购买一辆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蓝色宗申牌摩托三轮车。经查该车系汝州市风穴办事处一村村民关某于2010年9月11日在小区院内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49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数额及缴纳罚金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