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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一方有探视权

  发布时间:2013-03-05 14:47:24


    平顶山法院网讯  当前社会家庭中,夫妻离异时因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及抚养费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大多忽视了探视权的问题。离婚后,因孩子父母双方在大打离婚战时已反目成仇,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往往以此要挟另一方,拒绝其对孩子的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了能见到孩子一面可谓想尽办法,用尽招数,但也往往收效甚微,如此再上法院对簿公堂的行使探视权的案件屡见不鲜。

    3月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案件,依法判处原告姚某于每月的第二和第四个周五下午对婚生女杜某某行使探视权,至周日将其送回被告杜某处。

    原告姚某与被告杜某于2006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1日生一女杜某某,2007年2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杜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姚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5000元(已付)。就原告姚某对女儿探视权问题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引起纠纷,原告无奈至法院。

    就该案,卫东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进行了沟通协商,均未形成一致意见。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女杜某某由被告杜某抚养,原告姚某有探望杜某某的权利,被告杜某有协议的义务,探视的次数以每月二次为宜,即于第月的第二个和第四个周五将杜某某接走,并于周日下午将杜某某送回被告杜某处。杜某辩称的原告姚某需要支付抚养费才可以行使探视权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其辩称原告姚某应当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因与本案不是一个诉,不予采信。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提醒: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个问题,不支付抚养费照样可以行使探视权,于法有据。抚养孩子一方若拒绝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行使探视权,则违背了法律。抚养孩子的一方若想要求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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