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明知赃物却购买 被判拘役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05 16:18:16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汝州市一街路口从一名叫全某的男子(身份不详)手中购买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白色动力版(大款)电动车。经查证,该电动车为刘XX于2012年9月17日下午5点多停放在一街道办事处某村西耕地边被盗的电动车。经价格评估,被盗车辆价值2300元。案发后,该车退还给事主。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3960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