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3月5日上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此次庭审涉及上诉人李某、朱某、李某某(原审被告)等3人和被上诉人魏某某(原审原告)等26人,案情起于2010年12月6日,鲁山县辛集乡某村组,与上诉人李某签订了一份该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将该工程转包给朱某、李某某。该工程施工完毕后,朱某、李某某共同为建房农民工魏某某(原审原告)等26人书写了一份结算单,载明拖欠26人工资共15万余元。然而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李某和转包人朱某、李某某三人相互推托,农民工魏某某(原审原告)等26人遂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李某、朱某、李某某支付工资款。鲁山县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后作出判决,由朱某、李某某在法定限内支付原告工资款;李某在赚取承包差价利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李某、朱某、李某某三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民三庭受理上诉后,感到这是一起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主管民事审判的赵鹏举副院长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要求合议庭人员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组成精干合议庭,加强审判力量,同时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力度,强化社会关注。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当事人诉求基本相似,市中院民三庭决定将26起案件合并审理,组成了五人合议庭。庭审前,严凤香庭长、陈亚超副庭长和李勇法官多次约见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希望各方慎重考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多次对三上诉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引导,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主审法官进一步的释法明理,最终使双方同意当庭和解,上诉方撤回上诉,圆满结案,26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