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孟某某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某日,被告人孟某某经同村毛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汝州市某医院附近从一收废品男子(身份不详)那里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蓝色罗嘉永盛110型三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为徐某某于2011年7月7日在孟津县会盟镇某村自家的冷饮批零店门口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85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