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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财物,判处徒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08 10:28:10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趁租住屋隔壁房间无人之机,用螺丝刀和钳子将房门撬开,盗走租住人王某某现金5400元、红色高仿诺基亚N9触屏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12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及现金3631元。追回现金及物品已退还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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