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1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国有期徒刑一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汝州市郊区、现年44岁的被告人张国与其邻居马明因宅基纠纷产生矛盾。2009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国因马明在其房后搬砖与其发生争吵打斗,张国用斧子将马明头部砍伤。经法医学鉴定,马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4月27日张国被汝州市公安机关抓捕。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用斧子将受害人砍伤,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