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市区南环路某饭店吃饭。离开时与邻桌的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等人持刀将周某某身上多处致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起争执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