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7日晚上,登封市送表乡某村村民陈某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家中被盗。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从另一人手中(另案处理)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该被盗三轮摩托车并使用。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4754元。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在诉讼过程中又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