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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走大铁门 主动投案获轻罚

  发布时间:2013-03-12 15:04:11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单处被告人范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单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7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李某伙同史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汝州市杨楼镇某村,三人趁梁某家中无人之机,由李某在门外望风,范某和史某翻墙进入梁某家中,将梁某家的大铁门盗走并卖至汝州市西环路某旧货收购站。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00元。案发后,被盗大铁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同年8月2日,被告人范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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