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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交会上盗手机 罚金一千再拘役

  发布时间:2013-03-13 14:46:52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偷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下午5点多钟,被告人孙某某到汝州市东建材物交会西路口附近,看见丁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其母薛某某慢慢在会场路边走,遂趁其不备用事先准备的镊子从薛某某上衣左侧口袋里偷盗出一部黑色长虹V99型直板手机,当即被巡逻的便衣民警发现并抓获。经价格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15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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