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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买赃物 贪图便宜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14 15:10:12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单处被告人杨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朱某(身份不详)可能会提供非法所得的摩托车情况下,仍介绍同村牛某以2400元的价格从朱某那里买了一辆带有假行车证的红色豪爵银豹两轮摩托车。经查,该车辆为李某于2009年10月4日晚在某县中医院妇产科走廊里被盗的摩托车。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380元。案发后,车辆退还给事主。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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