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卫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魏某各拘役五个月。
2012年9月12日15时许,在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和谐新村门口,被告人丁某驾驶的车辆与姜某、李某等人所乘坐的车辆在行车时发生纠纷并引起争吵,后丁某伙同被告人魏某对姜某、李某随意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丁某用小刀将李某左上臂划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2年10月19日,丁某、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卫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魏某结伙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丁某、魏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