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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伐树不办证 滥伐林木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15 09:26:19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六个月 ,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六个月 ,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7月2日,被告人蒋某在汝州市西郊某村征用10.2亩土地用于建设及旅游开发。2012年8月5日,蒋某给被告人唐某打电话,让其将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全部伐掉。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8月6日晚上11时至7日早上7时许雇人在征用土地上采伐树木360棵,折算为11.3205立方米。

    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蒋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蒋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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