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13时40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名吃一条街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尹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范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汝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尹某某赔偿被告人范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24mg/100ml。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