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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手镯价值不菲 店家捡拾不应贪心昧

  发布时间:2013-03-15 15:04:30


    平顶山法院网讯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不义之财却是不可取的,即使是被天上掉的馅饼砸到了,也应看看是谁掉的,是否有物主,该返还的一定要返还,不然即使捡到了也未必能归属自己,丧失信誉且惹气生事非。3月14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丢失金手镯引发的原物返还案,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原告王某的金手镯(价值12275元)

    2012年1月7日,原告王某娜到被告王某的衣服店购买衣服,试完衣服后发现自己戴的金手镯丢失,遂于当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报警;2012年9月14日原告王某娜再次来到被告开的衣服店,发现被告王某手上戴着的金手镯与自己丢失的一样,王某娜再次报警。

    王某娜在东安路派出所讲述自己的金手镯是千足金,是2010年11月15日在平顶山市中兴路中国黄金店购买,重36.21克;被告王某在东安路派出所讲述:这个金手镯是千足金,是她和丈夫于2006年在平顶山市开源路与湛北路交叉口平顶山银行购买的,重48克左右。

    该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王某戴的金手镯的实际重量为36克多。原告王某娜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派出所的陈述一致,且原告陈述的重量与金手镯的实际重量基本一致。被告王某辩称自己戴的金手镯重量为36克多,是其丈夫在郑州购买,该陈述与被告王某在派出所的陈述不一致,且被告称其金手镯没有发票,也未陈述购买金手镯的详细经过。

    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金手镯基本吻合。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权利。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王某娜的陈述与被告王某戴的金手镯基本吻合,且原告王某娜提供的发票和金手镯标签也与被告王某戴的金手镯基本吻合。被告王某不能详细说明其购买金手镯经过,且其在派出所和庭审中陈述的关于购买金手镯地点和金手镯重量方面自相矛盾,故可认定被告王某戴的金手镯系原告王某娜丢失,被告王某没有合法理由占有该金手镯,应当返还给原告王某娜,遂判决王某将金手镯返还给王某娜。

    提示:该案中原告王某娜在丢失金手镯后及时报警,保存了证据,在第二次到该店发现自己丢失的手镯后又再次报警,通过派出所做出的询问笔录在法庭上提供了扎实的证据,王某娜的两次报警既保护了自己,又为自己打赢这场官司取得了有力保证。

    此类案件在古代有乡民相互拉扯着直接去县衙的,县官凭智慧巧断案件,但现在法律重视证据,现实中的问题常因证据缺乏而无法使案件有进展,现实中若都能象王某娜那样及时报警取得证据,则正义之事必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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