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汝州市区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垣南路时与对向骑自行车的郭某某相撞,致郭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06mg/100ml。经汝州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各项损失14.9万元(含先期已支付的1.4万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