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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伤人两家闹,双方和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3-03-19 14:39:50


    平顶山法院网讯  3月18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两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赔偿款,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双方均表示满意。

    2012年7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到舞钢市石门郭村北侧冶铁遗址小河桥西50米处田地内,和正在种地的同村村民蒋某某发生矛盾,袁某某用手将蒋某某的右手拇指掰伤。蒋某某的伤情经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2012年11月12日,袁某某到舞钢市公安局垭口派出所投案。后舞钢市检察院起诉袁某某到舞钢市法院。

    经舞钢市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袁某某同受害人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蒋某某谅解。

    舞钢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同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袁某某表示不上诉。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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