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南环路一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林某受伤。梁某驾车逃逸。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左右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林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梁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梁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40000元。
2012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