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单处被告人陈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趁无人之机将薛某停放在汝州市西郊某村一百货店门前的红色两轮三菱牌摩托车盗走,后转移至登封市某乡被告人陈某家。陈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还将自己的摩托车与王某互换使用。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经物价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405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陈某归案后和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已追退事主,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