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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子入室盗窃,罚金判刑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3-03-20 14:42:55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20岁)翻墙进入汝州市风穴办事处邓某家中,盗走房间内的手机两部、手表一块、香烟七盒、相机一部等物品及现金812元。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共价值2375元。案发后,追回手表、相机已退还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前科情况,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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