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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涉及第三人 离婚后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3-03-20 14:44:45


    平顶山法院网讯  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时,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未予分割,二人离婚后,因所涉房产一事纠纷一直未解,黄某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3月17日卫东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黄某与马某于1997年7月结婚,婚后与第三人马某某夫妇(马某的父母)在一起生活。2005年12月30日,黄某、马某定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于当日交付购房款61000元。2007年4月29日,马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马某某支付购房款101343元。2007年7月13日,马某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将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变更为马某。同日,马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余款44205元及房屋维修基金4131元等费用。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判决黄与马某离婚。对所争议的房产因与案外人有争议予未处理。

    离婚后黄某就所涉房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双方再次形成纠纷。

    该案承办法官在审理中经深入调查,奈心细致调解,最终使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第三人马某某于领取调解书时给付原告黄某现金45000元;双方别无纠纷。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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