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蒋某酒后骑摩托车路经本市一镇的商业街东路口时,遇到被害人李某和其女友张某,刘某、蒋某顿生歹意,采用卡脖、言语威胁、搜身的手段将李某一部诺基亚手机和60元现金、张某一部OPPO手机抢走后逃离。蒋某分得OPPO手机和60元钱,刘某分得诺基亚手机。案发后,OPPO手机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OPPO手机价值600元。被告人蒋某于2012年7月29日协助汝州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归案后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追退赃物情况,量刑时一并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