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同父异母的六兄弟姐妹在父母亡故后,分别继承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其中原告许某增应父亲遗嘱要求,全额继承父亲的遗产及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六兄弟姐妹经协商均同意将自己所继承的份额赠送给侄子许某轶。在父亲去世后,许某增将其他兄弟姐妹及侄子许某轶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遗产及领取抚恤金及丧葬费。3月18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许某增领取其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驳回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请求。
原告许某增、许某英与被告许庆某、许瑞某、许某国、许某一系同父异母关系。1992年7月20日,其父亲许福某购买房屋一套,仅为部分产权。二原告的母亲于2001年1月16日去世。原、被告父亲于2002年10月22日通过单位房改取得该套房产的全部产权,并于2002年11月28日办理了房产证。2
2004年11月5日许福某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其所有的该套房产的继承权赠与小儿子许某增,其它子女不得继承。待其百年后,遗嘱中没有注明的家庭其他事情由许某增负责。
2011年6月11日许某某又自书遗嘱:其死后骨灰与妻骨灰安放一处,安葬事宜(包括安葬费及其它等)由小儿子许某增负责处置办理。
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的父亲许某某因病去世,2012年2月份16日原、被告就许某某后事及遗产问题达成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父亲许某某及母亲苏某某生产所购房屋一套,按父亲许某某遗嘱应有许某增继承,经姊妹协商许某增同意给侄子许某轶。原、被告在同一张纸上写出书面意见,二原告与四被告自愿放弃该争议房屋的使用居住权,由第三人许某轶使用居住继承。原告许某增将父亲骨灰同其母亲安葬一处。后原、被告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许某英书面同意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原告许某增。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个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许某某和妻子去世后,留有住房一套,其死亡后留有遗嘱两份,一份是2004年公证遗嘱,一份是2011年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有冲突的地方应为公证遗嘱为准。许某某与妻子所留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所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七人,即许某某和其六个子女,许某某所有的份额以及许某某继承其妻子的份额按照其公证遗嘱由其小儿子许某增继承,按照继承人即许某某夫妻的六个子女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该争议房产赠与给第三人许某轶。后该六位继承人又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送与给第人许某轶,第三人同意接受该房屋,也接收了该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赠与法律关系成立。该房屋归第三人许轶所有。
原告许某增要求享有该套房屋的七分之五的产权份额,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给予四被告各十四分之一份额价值的补偿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按照公正遗嘱和自书遗嘱,原告许某增负责领取其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额。因此原告要求负责领取许某某的丧葬费、抚恤金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