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因身体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5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其邻居杨某某因邻里占地纠纷发生矛盾,后引起争吵厮打,被告人李某某将杨某某头、面部打伤,致杨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到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518元,同年4月23日出院。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李红国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表示认罪并得到被害人的理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