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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频购赃物 难逃法网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22 09:56:01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在汝州市西郊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内从汪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一辆森地牌踏板电动车。经查,该车系秦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等人在汝州市某街道盗窃金XX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070.00元。

    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在汝州市西郊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内从汪某某手中收购一辆森地牌脚蹬电动车。经查,该车系秦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汝州市某街盗窃蒋XX的车辆。经评估,该车价值1480.00元。

    2011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在汝州市西郊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内从汪某某手中收购一辆九纹龙牌踏板电动车。经查,该车系秦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汝州市某街盗窃林XX的车辆。经评估,该车价值700.00元。

    2011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在汝州市西郊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内从汪某某手中收购一辆百佳牌电动车。经查,该车系秦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汝州市某公司楼梯口盗窃肖XX的车辆。经评估,该车价值1200.00元

    2011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在汝州市西郊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内从汪某某手中收购一辆绿源牌脚蹬电动车。经查,该车系秦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汝州市某公司楼梯口盗窃温XX的车辆。经评估,该车价值2720.00元。

    2012年3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在汝州市西郊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内从汪某某手中收购一辆新日牌踏板电动车。经查,该车系秦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汝州市某巷盗窃冯XX的车辆。经评估,该车价值2930.00元。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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