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王二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23时许,在汝州市某KTV吧台处,被告人王二某等人在大厅遇到郭某某,因琐事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后王二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等到该KTV大门前,将已抬上救护车的郭某某从车上拉出进行殴打,致郭某某头部、右胳膊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二某、王某亲属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郭某某对被告人王二某、王某予以谅解。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二某、王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以上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