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1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刘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汝州市某乡盗割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下称铁通公司)位于该处的通讯电缆180米,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995元。
当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程某伙同赵某又驾车到汝州市一街中段实施盗窃,三人截断铁通公司位于该处的通讯电缆80米后,正在盘线时被铁通公司人员发现并追赶,三人将通信电缆丢弃逃跑。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5986元。案发后,该80米通讯电缆已追退铁通公司。被告人刘某、程某家属又退还铁通公司6000元。
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程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积极交纳罚金,且表示悔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损失、缴纳罚金情况,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