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平某某伙同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于2006年7月1日晚、9月14日晚、11月5日晚,12月6日晚四次盗窃通讯电缆230米、205米、150米、150米,盗窃后将电缆中铜线抽出卖给汝州市郊外某村村民,所得账款分获。经鉴定,四次所盗电缆分别价值6449.2元、5571.9元、4012.5元、2119.5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