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汝州市区某街棋牌室打牌时与冯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用凳子将被害人冯某头部及背部等部位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被害人冯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王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