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单处被告人冯某罚金3000元。
2012年1月28日18时许,伊川县的杨某停放在伊川县某村一门市门口的一辆红色洛嘉牌三轮摩托车被盗。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从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处以2350元的价格购买使用杨某被盗的红色洛嘉牌三轮摩托车。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为374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