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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财物 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29 12:39:04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1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本村两村民(均已判刑)预谋后,到本村张某某家,撬开门锁盗走17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1800元,后张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赃物卖给另一人,赃款三人分获。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因本案于1995年12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996年1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16日因病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外逃。2012年11月11日,张某某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外逃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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