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6月2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杨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西郊某村杨某家喝酒后,由杨某骑三轮摩托车送张某、王某回村,当路过被害人梁某家门口时,三人下车辱骂梁家人,持砍刀砸梁家大门,并将院内停放的机动三轮车挡风玻璃砸烂,将大门口的一棵女贞树砍倒。见梁某到大门口,三人上前殴打梁某,张某持砍刀砍伤梁某的头部。梁某之妻贾某、妹妹梁1某上前制止时,也被打伤。张某等三人又将梁某妹妹梁3X停放在大门外的电动车砸坏。后三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梁某、贾某、梁1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物价评估,梁某家被砸的物品价值共计87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