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农民干的是辛苦的活,进城务工的农民也大多干的是城市人不愿意干的累活、脏活,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为城市的亮丽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他们的付出应该有回报。3月27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还款意向,被告当庭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款2500元。
原告靳某某拿到当庭支付的工资款时,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激动的拉住办案法官的手说:“我就是相信法院能还我一个公道,有咱法院做靠山,俺农民外出干活心里也踏实。”
2011年下半年,原告靳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张某某在宝丰县某工程从事现场技术工作,口头商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原告工作了2个月,应发工资共计6000元。但工程完成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工资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延。后在中间人的调和下才勉强分两次给付原告3500元钱,余款一直拖欠,导致靳某某至今还有2500元工资未获给付。一怒之下靳某某起诉至法院,双方遂形成纠纷。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招用民工的企业必须负责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对民工的管理、工资的计发形式、双方的职责等。但实际上,许多单位用工不规范,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之劳动部门对用工企业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绝大多数用工单位不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旦发生纠纷,不少农民工还缺少相应的维权意识,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
近年来卫东区法院在对建筑、企业等用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案过程中了解到,企业不与民工签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的现象日益增多。针对这种情况,民二庭法官建议,农民工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将工资支付办法写在里面;是否领取工资,也要填写一定的凭据,这些都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时的重要证据。另外,劳动合同签订以后,还要注意履行。“工资的支付应该是经常的,不要平常不给自己也不要,等到年底了,才想起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