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单处被告人贾某罚金三千元。
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的妹夫张某(现已死亡)将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白色豪爵银巨星踏板摩托车推到贾某家中,以2000元价格抵消他欠贾某的钱款,贾某将该摩托车收下自用。经查证,该摩托车为汝阳县关XX于2012年3月31日晚7时停放在汝阳县城关镇某单元楼下的被盗车辆。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8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给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在诉讼过程中又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