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207国道一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林某某撞倒碾压,致林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230000元。
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