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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长期拖欠 法院判决主持公道

  发布时间:2013-04-03 09:46:23


    平顶山法院网讯  前夫长期拖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前妻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卫东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多方、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吕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苗某补偿款100000元。

    原告苗某与被告吕某于2011年8月16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份生育一女。2012年9月26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后无住房,男方付给女方十万元作为补偿。”自办理离婚手续后,苗某多次找到吕某协商补偿款一事,甚至多次通过双方的亲戚朋友、单位领导居中调和,然而补偿款一事却迟迟没有任何进展。吕某每次都是以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且需要抚养婚生女,实在无力负担为由,一直拖欠该补偿款。在屡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苗某迫于无奈,最终拿起法律武器,将吕某诉诸法院,双方遂形成纠纷。

    民二庭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被告双方2012年9月26日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离婚协议内容可以看出,10万元是因为婚后无住房而由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该约定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和就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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