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心存侥幸连环销赃物 触犯刑律三人获罚金

  发布时间:2013-04-03 10:09:58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单处被告人宋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单处被告人郭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单处被告人史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3月21日,本市南郊某村村民秦某的一辆白色豪爵牌福星踏板摩托车在本镇一家属楼下被盗。2010年3月一天,被告人宋某以抵账的方式从某乡“小伟”处将该摩托车要回归己使用。后宋某又将该车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2012年1月28日,郭某又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史某。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2010年3月价值3140元人民币,2012年1月该摩托车价值2520元人民币。案发后,赃物已追退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郭某、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4524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