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杨某与王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成了生意场上的朋友,随后两人经常到外地合伙做生意,并有了经济上的往来。随着关系的拉近,信任也在逐步加深,2011年2月24日,王某向杨某借款200000元,并给杨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显示“今借到杨某现金总计贰拾万元整”。2011年5月23日,在杨某的追要下,王某归还了杨某50000元,并在原借条上进行了注明。
2012年12月19日,王某因病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知道后慌了神,赶忙起诉到法院,向杨某、杨某的妻子张某、杨某的女儿王某某追偿这笔“死亡之债”。
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王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所有的一套住房归女方张某所有;双方的女儿(21岁)跟随女方生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王某的女儿王某某当庭书面申请放弃对王某债权债务的继承。
法院认为,杨某起诉时,王某已经死亡,且杨某确知王某已经死亡。随着死亡这一事件的发生,王某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随着死亡,王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另外,王某向杨某借款,发生在王某和张某离婚之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之前一方借款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推定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举债为个人债务。债具有相对性,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负责偿还,故杨某对200000元的借款向王某前妻张某主张偿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王某女儿王某某当庭书面申请放弃继承,且杨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借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即不能证明此债务是家庭共同债务,故其女儿王某某可以不承担此债务的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对王某的起诉,驳回了杨某要求王某前妻张某、女儿王某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死亡之债”真正成了死亡的债务,卫东区法院承办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友情诚可贵,但借债也需谨慎,要合理评估自己的承受能力,对方的偿还能力,别到最后既留不住友谊,也使自己蒙受损失。